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竞技运动的好处十篇90年代中期竞走规则再次修改,曾经带领我国优秀竞走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的“小步幅,快频率”的技术风格在世界大赛上逐渐失去优势,而我国竞走选手出现的“国内成绩名列前茅,国外大赛发挥集体失常”现象说明我国选手在世界大赛上的战术安排没有使其应有的技战术发挥出来。我国优秀男子、女子竞走运动员目前的技术特点仍是符合高频率技术风格。
运动技术即是完成体育动作的方法,是运动员竞技能力水平的重要决定因素。运动技术与体育动作的不可分割性,他具有不断发展的必然性,运动技术相对稳定与即时应变的统一性。运动技术的个体差异。最合理的技术动作都不会完全相同,而有着鲜明的个人特点。运动技术原理包括生物学原理、心理学原理、社会学原理。影响运动技术的因素有结构力学特征,中枢神经系统的控制与协调能力,感知觉能力,动作技能的贮存数量,运动素质的发展水平,运动个性心理特征,以及包括竞赛规则,技术环境器材设备与场地。竞走项目在运动技术训练中处理好基本技术与高难度技术关系,处理好特长技术和全面技术的关系,处理好规范化与个体差异的关系,处理好循序渐进与难点先行的关系,处理好合理内部机制与正确的形态关系,抓好技术风格的培养,改善动作基本结构,提高技术组合水平,重视运动技术创新。
我国竞走运动员竞走技术风格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训练中运动员总是排成一路纵队向前走,高个子运动员跟在矮个子运动员后面,时间久了就养成小步子,高频率走的技术动作,这是目前形成高步频的一项原因。同时,在疲劳的状态下运动员更是以提高步频来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因此,在训练中教练员应认真考虑,运动员在竞走时的顺序,强调运动员合理利用自己身高优势,进一步提高动作的整体效益,使技术动作更加合理、实效、经济,形成具有个人特点的技术风格,在运动员疲劳时,更应随时对运动员作出指导性口令,以便于合理的技术风格的形成。
竞技战术指在比赛中为战胜对手或表现为期望的比赛结果而采取的计谋和行动。是竞技能力的一种。包括阵形战术,体力分配战术,参赛目的战术,心理战术,同时也有个人战术,小组战术,群体战术。竞技战术训练各要素在训练实践中按相对重要性排序依次为:战术行动、战术意识、战术知识、战术形式、战术观念和指导思想。战术指导思想在竞走战术训练中不作为训练内容安排。正面积极的战术观念有助于运动员对战术训练的认同,有助于提高战术训练效果和效率。战术形式指战术活动中具有相对稳定的形态和结构的行动方式,如竞走战术中的领先走,跟随走,变速走等,它包含于战术知识中,又是战术训练和比赛中战术惯例的模型。战术知识是关于比赛战术理论及实践运用的知识,是掌握和运用具体战术的基础。战术知识作为竞走战术训练的一个要素其训练安排一般包括战术操练或比赛前的理论传授教导与操练或比赛中实践历练。战术意识又称战术素养,推动运动员在比赛中达到特定战术目的而决定自己战术行为的思维活动过程。个人战术意识强,则把握比赛的能力强,个人战术素养差,执行比赛战术时则呆板,缺少临场变化,效果也不会理想。教练员长期对于竞走战术在训练与比赛中重要性的感悟促使将竞走战术意识作为战术训练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战术行动指为达到特定战术目的而采用的动作系列和组合。战术行动是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战术安排和战术实践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国竞走运动员对小步幅,快频率,高重心的技术进行了改进,但是和欧美国家相比,步幅还是小,建议我国运动员在保持步频优势的同时,继续加大步长。我国优秀运动员前腿从触地的瞬间至垂直部位膝关节是伸直的,符合竞走的定义,身体前倾仰角和着地角与世界优秀选手相比无差异。但我国优秀竞走运动员的技术存在蹬地不平衡,髋前送不积极,踝关节蹬伸不充分,重心起伏过大,左右倾角过大,上体不平衡等问题。建议我国优秀竞走运动员加强髋关节前送,踝关节蹬伸和维持身体平衡的训练。我国优秀运动员对各种竞走战术偏不同,在不同的比赛中采用同样的战术效果也不一定相同,制约我国运动员比赛中战术发挥的主要因素有耐力、绝对速度和犯规。技术水平、战术和犯规控制三者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他们是决定竞走比赛胜负的三个主要因素。优化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运动员在比赛中充分发挥水平的根本保证,竞走项目战术训练结构是战术训练要素及其稳定的结合方式而构成的整体,是战术训练的依据。战术训练应在理论讲授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训练方法进行强化。
(1)竞走运动员技战术的培养是体现运动员整体竞技能力水平的重要构成部分,运动员对技战术的掌握更为先进,更为系统。(2)掌握好的技战术可以使运动员在比赛中夺取优异的运动成绩。(3)教练员在训练中一定要注重运动员技战术意识的培养。
摘 要 中长跑优异成绩是机体适应各种训练内容和训练方法的直接成果。训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在组织和计划上,是多阶段的。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又是连续性的。在训练的各个阶段,特别是比赛阶段运动员将达到一定程度的训练状态。
比赛常常听到运动员们说他们处于一种很好的或不好的状态。而这个状态就是竞技状态。竞技状态可以理解为训练程度的进一步发展。在这一阶段,运动员有可能达到或接近他们的最佳运动能力。最高竞技状态是竞技状态的最高阶段,在这一阶段,运动员会创造出当年的最好成绩。最佳竞技状态是一个短暂的训练状态,这时身体机能以及心理能都得到最高水平的发挥,技术与战术的准备达到了完美的程度。在这一训练状态阶段,机能及形态适应能力也都处于最适状态。神经肌肉的协调性得到充分发挥,最佳竞技状态是一种高级的、特殊的机能状态。其特点是运动员处于极佳的健康状态,处于能够迅速适应训练刺激的最适机能状态。从而创造出最好的成绩。那么如何判断最佳竞技状态的出现和影响最佳竞技状态的因素有哪些呢?笔者经过多年的训练积累现分析如下。
(一)利用精确的竞技状态的客观指标。如对中长跑运动员尿的生化测试、眼压测量法、握力测试;休息状态下的心电,有氧与无氧能力测试,以及心脏收缩间期测试等所获得的数据与平常的训练的各个阶段所获得的数据进行比较,如果所有结果均良好,教练员便可以得知运动员正处于一种非常良好的训练状态。
(二)心理因素主观情况的分析。所谓心理因素主观情况的分析,就是对运动员主观感情的分析。如表现兴奋、乐观、有良好的食欲、深沉稳定的睡眠、愿意积极参加训练和比赛、轻松地处理一切事务等等。
(三)教练员应达到良好的状态。这一点十分重要,教练员言行、乐观情绪、信心、热情对运动员的鼓励和祝贺等对运动员最佳竞技状态的形成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特别是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时,更是如此,教练员的职责不仅仅是训练,他也有使运动员在心理上达到最佳竞技状态的责任。赛前,教练员必须在心理上保持稳定和镇静,要抑制自己的感情,控制良好的举止会对运动员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教练员还必须尽全力消除那些有可能影响运动员发挥紧张的因素。
参加比赛前,教练员和运动员都期望有一种正常规范的比赛条件。事实上,在运动员的头脑中往往以为比赛中任何事情都会安排的十分理想,他所期待的,是一个非常完美的比赛环境。其结果实际比赛过程中每一点未预料到的变化都会影响运动员最佳竞技状态的出现及水平的发挥。对中长跑运动员来说,一些自然因素,如强风、大雨,可能对那些不适应的运动员产生干扰。运动员还会受到反常的温度、气候接海拔高度的影响,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就是采用模式化训练,让运动员在同样条件下从事训练,以减少这些不利因素对最佳竞技状态的影响。
教练员只能在训练时监督运动员,从而对运动员实行直接的控制。虽然在运动员单独训练时以及在只有运动员自己的情况下,教练员也有责任对他们施以积极的影响,但经常可以发现,运动员的行为以及生活方式有悖于正常的运动道德标准。消极性的行为确实能够影响一个人工作的能力,并因而影响最佳竞技状态的形成。意料之外的训练、不充足的睡眠、不认真吃饭等生活方式都可能降低运动员的恢复速度,从而对运动员训练状态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样对家庭、教练员、学业、队友等的不满也都会对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的态度产生消极性影响,结果导致成绩不理想,在中长跑项目中需要运动员要有必胜信心勇敢精神和坚强的意志品质,在比赛中根据对手情况和教练员制定的战术,结合比赛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合理地调整、改变原来计划,达到战胜对手和创造纪录的目的。
作为中长教练员,要掌握现代中长跑最新发展动态和训练方法,使训练计划安排科学。如果训练计划安排得不合适,强度过大或强度增加过快或比赛安排过多等,不仅会造成运动员极度紧张,而且也不利于最佳竞技状态的形成。如果在中长跑耐力项目中忽视了训练与能量重新动员合理交替这一点,不仅会降低运动员形成最佳竞技状态能力,甚至可能导致创伤。
现在优秀运动员都有较高文化水平,他们在训练中对教练员安排的训练内容、任务、要求、目的都能从理论方面理解、掌握,配合教练员搞好自身的运动训练。因此,他们对教练员的训练理论知识有更高的要求,希望教员在训练和比赛中,尽量减少失误,特别是在运动员参加比赛失利时,能找出科学的方法,给予解决,尽快消除障碍。如果教练员做不到上述的要求,则会影响运动员参加比赛正常水平的发挥,从而影响该次比赛最佳竞技状态的出现。
综上所述,中长跑运动员最佳竞技状态的出现,是组织良好实施合理的训练计划的结果,只要训练达到了运动员的工作能力或稍稍超过,运动员就会在训练和比赛的各个方面创造出好成绩。
[1] 张强,徐跃.刍议优秀中长跑运动员竞技状态的形成与评定[J].辽宁体育科技.1996(06).
我国的棒球联赛事业起步较晚,正式开始于2002年。在近几年联赛中,不断涌现出许多运动技术水平优秀的运动员,其年龄有一定的优势,对各种赛事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因此,他们成为了队伍质量的保证,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比赛的成绩。所以各队球员的年龄、球龄以及竞技经验对队伍的构建和成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由于各种因素棒球项目正式退出了奥运的大舞台,因此了解和分析我国现有联赛各队的优秀运动员的年龄结构特征、球龄、竞技经验,并针对其特点进行分析,对提高我国的棒球运动水平以及今后我国棒球事业的继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通过本次研究,可以充分掌握我国优秀棒球运动员的年龄总体现状,针对现有联赛中各队伍主力队员的年龄特征、球龄、竞技经验和竞技能力归属阶段的相互联系,并进行科学的比较和分析,试图得出我国联赛中各运动队主力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持续的大致年龄、球龄、运动竞技经验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充分了解我国棒球优秀运动员的总体情况。
查阅2007年、2008年、2009年三年中国棒球联赛的比赛秩序册、比赛成绩册、及相关中国棒球联赛的资料及相关文献。
通过中国棒球协会官方数据资料,调查并统计参加2007、2008、2009年中国棒球联赛的所有中国籍职业球员的出生年份、球龄,并运用软件对数据进行了统计学处理。
就2007年、2008年、2009年中国棒球联赛棒球运动员的年龄、球龄、竞技经验进行横向比较,揭示我国优秀棒球运动员的成绩的归属阶段,就2007年、2008年、2009年中国棒球联赛棒球运动员的年龄、球龄、竞技经验进行纵向比较研究。
棒球比赛的胜利同个人技术、团队合作、心理、竞技经验等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而这些因素与运动员的年龄都存在息息相关的内在联系。
年龄大小依次是:广东猎豹棒球队>
北京猛虎棒球队>
天津雄狮棒球队>
上海金鹰棒球队>
四川蛟龙棒球队>
江苏希望之星棒球队。从联赛成绩上看,第一名天津雄狮棒球队、第二名北京猛虎棒球队、第三名广东猎豹棒球队、第四名四川蛟龙棒球队、第五名上海金鹰棒球队、第六名江苏希望之星棒球队。由此可知,07年我国联赛前三名队伍的平均年龄均大于该年平均年龄(23.8岁),并相对集中接近于25.0岁。08年中国棒球联赛各队运动员的平均年龄23.7岁。年龄大小依次是:天津雄狮棒球队>
北京猛虎棒球队>
上海金鹰棒球队>
四川蛟龙棒球队>
广东猎豹棒球队>
江苏希望之星棒球队。从联赛成绩上看,第一名天津、第二名北京、第三名上海、第四名四川、第五名广东、第六江苏。通过对表1分析可知,08年联赛前三名队伍的平均年龄均大于08年平均年龄(23.7岁)而且都较为集中接近于25.5岁。大部分球队年龄增长趋势都趋向于逐渐提高的态势。09年中国棒球联赛各队运动员的平均年龄25.1岁。年龄大小依次是:北京>
广东>
上海>
四川>
天津>
江苏。从09年联赛成绩上看,第一名北京、第二名广东、第三名上海、第四名天津、第五名四川、第六名江苏。综上所述,08年前三名队伍的平均年龄均大于09年平均年龄(25.1岁)而且都较为集中接近于25.8岁。说明09年我国棒球联赛各队运动员年龄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北京、上海、广东的运动员,随年龄的增大呈提高的趋势。
研究表明,当今我国优秀棒球运动员的总体年龄趋向接近25—26岁。说明我国优秀棒球运动员的竞技状态最佳时期是在其保持最佳体能和技战术成熟结合的最佳时期,同时年轻队员的逐渐成熟与老队员不断累积的技战术经验有关。
07年、08年、09年我国职业棒球联赛中各队主力队员平均年龄大小依次为分别:07年北京>
广东>
四川>
天津>
上海>
江苏;08年天津>
北京>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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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江苏;09年北京>
广东>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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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江苏。07年冠军天津雄狮棒球队、亚军广东猎豹棒球队、08年冠军天津雄狮棒球队、亚军北京猛虎棒球队、09年冠军北京猛虎棒球队、亚军广东猎豹棒球队。通过与表1相比,07年、08年、09年联赛各队主力队员的平均年龄均普遍呈现略大于往年各队的参赛队员的平均年龄。由此可知,随我国棒球联赛中主力运动员的竞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各队主力运动员的平均年龄也相继提高。通过分析表2可知,我国棒球联赛中的主力运动员员的平均年龄相对较大的球队,所取得的联赛名次较为靠前。
棒球比赛中投手的年龄问题一直是我们十分关注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运动员的年龄与体力相互紧密衔接,而体力对于棒球场上的投手来说就是决定其能在比赛中维持几局的比赛关键因素。结合表3的主力投手平均年龄与名次,由此可见,我国棒球联赛中各队主力投手的平均年龄是22-24岁。虽然,通过表3我们发现联赛中多支球队的主力投手的平均年龄均集中在平均值附近,但是由于棒球比赛中,临场比赛经验因素对于整场比赛的控制具有决定性主导作用。特别是天津、北京这两支老牌劲旅的主力投手的平均年龄显然都高于平均年龄,因为在棒球比赛中,特别是投手这个至关重要位置,由于老队员训练年限长,参加比赛多,在不断的实践中积累起来的技战术经验,特别是对于比赛过程中面临的关键球、关键局的控制和把握,能起到举足轻重的组织和核心的作用。所以,综上所述我国优秀主力投手的运动成绩归属阶段表现为24-25岁。
在棒球运动中,投手是一支球队的灵魂。培养好投手,可决定球队在比赛中的胜负。因为棒球比赛中,只有投手可直接控制和削弱进攻队的击球命中率,减轻本队的防守负担,增加本队在比赛中的胜数。这样一来对于投手的要求也就随之较高,不管是球龄、年龄、球速、身体素质、反应、协调性方面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三年棒球联赛中各队主力投手的球龄较为集中在8-9年,。除北京和天津以外,其余球队的主力投手球龄均值都较为集中。天津与北京的主力投手球龄与均值相比明显偏高,并且随时间的推移,始终保持范围在11-12年,说明球队对于老球员和年轻球员的培养呈现出阶梯式模式,始终保持投手的球龄略高于均值,使队伍在联赛中投手位置始终处于强有的竞争力的地位半岛网址,也为最终的联赛成绩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表4与近3年的联赛成绩来分析,显然几大冠军球队的主力投手的球龄都普遍偏高,投手的球龄从一定意义上帮助球队获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内场手作为防守的第一防线,是阻止对手上垒的的第一关卡,其价值不言而喻。一般好的内场手都具有反应快、速度快、动作协调、爆发力好等特点,从这些能力上来看年龄就成为推动和阻碍其发展重要因素之一。从表6可以看出,07年、08年大部分球队内场手的平均年龄始终保持在23.5岁左右。说明各队试图通过将队伍年轻化,低龄化,准备积极备战2008年中国举办的奥运会和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动会培养主力队员。09年,各大球队主力内场手的年龄均值均有相当大幅度的提升,如北京队增长最为显著,平均年龄提高了3.5岁,并且获得了09年度总冠军。此外,天津队的平均年龄增幅也将近3岁,由于队伍内人员结构的不稳定导致天津队在当年比赛中仅获得第四名。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队是唯一的一支3年来均值浮动最小的球队,始终保持在24岁左右。且连续在三年联赛中获得成绩相当的稳定。并从侧面反映队伍的内场手年龄的相对稳定,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自己球队的成绩始终处于平稳的状态,并且能发挥巨大稳定优势。
由于外场防守性质不部同于内场手,它的防守范围大,奔跑能力强、速度快,手臂力量强,是防守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对外场手各方面要求也相对较高。众所周知,年龄因素是影响运动员前进和发展的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运动员要提高自身各方面的能力必须要依靠一定的年龄水平,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年龄也在某种程度上对运动员的运动生涯产生一种抑制作用。在棒球比赛中,外场运动员各方面身体素质以及协调性都是相对最好的运动员。根据表8的各球队外场手的平均年龄与名次进行统筹分析,由此可知,我国优秀棒球外场运动员的最佳年龄的23.5岁。
由于09年广东队、天津队、四川队都为积极备战当年全国人动会,并且球队年龄结构处于一个新老交替的关键阶段,所以相对外场手的整体年龄都是呈现出相对偏高的态势。江苏队在我国历年联赛中始终充当着后备力量培养的摇篮,为国家队以及国青队输送了不少好苗。所以,历年江苏队需要从各个方面始终保持运动员的年轻化、低龄化。
比较分析表9可知,我国棒球联赛中各队主力内场手的球龄主要相对集中在12年-13年,整体趋势呈现出随时间的推移逐步升高的发展形势。我国联赛中棒球主力内场手的球龄与竞技水平的高低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球龄从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竞技运动员的竞技经验,竞技体育中的竞技经验作为专业运动员的一项隐性特征,其对于运动员不断的成长与发展,存在一定的推动和辅助的作用。通过对表9的分析可知,联赛中连续3年冠军、亚军球队的内场运动员球龄始终处于12-13年球龄时,此阶段为我国优秀内场手运动员的竞技黄金时段。他们不仅具有相当丰富的大赛经验,对于临场比赛的控制与关键球的处理与年轻球员相比具有较大的优势并且运动能力水平相对较为稳定,而且在此球龄段运动员对于自身能力的不断提高也具有较强的内驱力。
通过分析比较表10相关数据,由此可知,我国2007年、2008年、2009年棒球联赛中优秀主力外场手的平均球龄段主要集中于11-12岁。从此可以推断,我国优秀棒球外场运动员的球龄处于11-12年这个范围内。此球龄段的棒球外场运动员,大部分在自己球队中相对都处于承上启下的主力队员的关键作用。一方面,运动员自身的运动竞技能力呈现出逐渐成熟的的发展趋势,相关的运动技能也即将到达运动生涯阶段的顶峰。另一方面,于经自身经过10多年的实战经验和亲身经历,无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都较年轻队员相对稳定成熟,对于相关的技战术都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并且球队通过不断的对其作为队伍的重点培养对象,使运动员本身对于球队成绩以及自身利益的渴望也是日趋旺盛。所以,在此球龄段的棒球外场运动员成为球队中相当具有价值的一类运动员之一,对于球队也是一种宝贵的财富。
一支棒球球队的平均球龄大小从一定意义上,就可以将它认定为球队的竞技经验的多少一个重要的因素之一。球龄相对较大的球队,相应的就具备相对较多的竞技经验,因为竞技体育中经验的获取主要是靠运动员自身在其运动生涯中不断通过各种比赛、训练、切身体验等不断积累与叠加,通过运动员自身不断进行学习、反思、巩固、再学习之后逐渐形成的一种隐性价值的财富。
通过对表11进行整体分析可知,首先,通过3年联赛各队平均球龄的统计可以发现,北京队、天津队、广东队,这三只球队的球员平均球龄从年线上分析比较稳定,基本上都能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12年范围内。北京队运动员的平均球龄3年来始终保持在12年附近。而天津队07年与08的球龄也处于12年这个范围内,广东队07年与09年的球员平均球龄亦处于12年范围。由此可知,近3年来几大联赛冠军、亚军球队的平均球龄结构都处于12年这个节点。其次,通过3年联赛各队比赛的最终名次分析可知,在我国近3年联赛中,运动员平均球龄相对较大的球队获得历年联赛冠军和亚军的次数比运动员平均球龄小的球队所获得冠军、亚军的次数明显偏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球队运动员的平均球龄大将成为帮助球队联赛中获得较好成绩的一个极其重要因素之一。此外,结合比赛名次与平均球龄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近3年来历届联赛冠军球队的平均球龄始终保持在12年这个范围,而且平均球龄相对的越是能够稳定在这个特殊关键期的球队往往能在历年联赛中取得一个较好的名次。最后,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我国联赛中球队运动员的平均球龄相对稳定并且处于12年这个关键期的球队,能够在我国联赛中能在最终取得相对较好的比赛成绩。
通过系统综合的比对表1-表11后分析可知,我国棒球高水平运动员竞技能力归属阶段、年龄、球龄以及竞技经验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首先,通过3年我国棒球联赛整体运动员的平均年龄分析可知,当今我国优秀棒球运动员的总体年龄趋向接近25-26岁。其次,我国我国优秀棒球投手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归属阶段在24-25岁,在此阶段的投手无论是速度、力量、爆发力以及身体协调能力以及各方面条件,均以具备到达运动竞技水平顶峰阶段的条件。我国优秀棒球投手最佳运动能力的球龄一般出现在11-12年阶段,此球龄段的投手竞技经验丰富,技术娴熟,心理素质可靠,他们经历多年的实战比赛对于比赛过程的把握和对比赛关键球、关键局、以及在场上的控制能力都相对较强,对临场局面的解读具有相当丰富的经验,是帮助球队获得比赛胜利的关键因素之一。再次,我国优秀棒球内场手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归属阶段在23-24岁,在此年龄段的运动员的反应、速度、灵敏、力量、爆发力都处于相对较高的运动水平。我国优秀棒球内场运动员球龄处于12-13年球龄,由于内场手的防守任务极重,是防守的第一道防线,所以在球龄方面稍有偏大,主要是由于内场防守手段多样性和灵活性,对于运动员的各方面身体素质要求均较高,需要丰富的竞技经验帮助运动员能够灵活处理各种局面,所以为培养方面带来一定困难,导致相对球龄偏大。最后,我国优秀棒球外场手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归属阶段在23-24岁,外场手的防守是全队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运动员的思维、速度、灵敏、爆发力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防守位置极其重要。在此年龄段的外场运动员正好符合该位置的要求,身体各方面机能都已具备了达到运动巅峰阶段的条件。我国优秀棒球外场运动员球龄处于11-12年球龄,由于外场手的防守性质不同于内场手,在防守的成功率上极其重要。所以该阶段的外场运动员对于比赛中来球的判断、比赛天气情况、接球时机等因素需要多年的经验积累和刻苦磨练。
通过系统全面的对2007年、2008年、2009年中国棒球联赛参赛的中国国籍运动员的年龄、球龄、竞技经验的分析我们将得出以下结论:
3.1.1通过统计与分析我国3年内棒球联赛中中国国籍的运动员的平均年龄可知,当今我国优秀棒球运动员的总体年龄发展趋向接近25-26岁之间。
3.1.2我国3年联赛中各队主力运动员的平均年龄相对较大的球队,所取得的相应名次均较为靠前。
3.1.3从我国3年棒球联赛的主力队员的平均年龄来看,其竞技能力大多数集中在最佳竞技稳定状态.棒球运动中各个位置运动员的最佳年龄是:投手平均年龄接近24-25岁,内场手和外场手平均年龄接近23—24岁。
3.1.4从我国3年棒球联赛的主力队员的平均球龄来看,各位置优秀棒球运动员的最佳球龄是:投手平均球龄接近8-9年、内场运动员平均球龄接近12-13年、外场运动员平均球龄接近11-12年,相应的良好的体能不断保持与丰富的竞技经验的不断积累,是我国运动员成为一名优秀棒球运动员的重要保证和前提基础。
3.1.5我国3年棒球联赛中各球队运动员的平均球龄相对稳定并且平均球龄处于12年的球队,其竞技能力也相对较高,并且能够在联赛中取得的比赛名次相对靠前。
3.1.6随着当今我国训练理论的不断充实、训练手段方法的不断提高,如何帮助我国棒球运动员尽快进入运动生涯中的最佳竞技稳定阶段与长期保持其最佳竞技水平状态是棒球运动员训练的重点。
3.2.1联赛中各球队在培养运动员方面应注意,新老结合的阶梯式运动员培养模式。并相应的积极关注和重视23-25岁的我国棒球运动员,这样才能使运动员能在25-26岁到达其运动生涯的巅峰竞技水平,为队伍的成绩夯实基础,牢固根基。
3.2.2球队可相应的提高队伍中主力队员的平均年龄,并重视队伍中各个位置主力运动员的平均年龄的最佳年龄段,提前做好相应的关注与培养,为球队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前进的保障。
3.2.3联赛中各球队管理中需要积极协调队伍中各个位置主力球员的平均球龄,相应的调整队伍球龄结构,从而保证各个位置上的运动员能够始终处于其最佳球龄段,帮助球队在比赛中取得相应的好成绩。
3.2.4各支球队在队伍管理中应充分协调队伍中最佳球龄与最佳年龄的动态平衡,始终保持队伍年龄与球龄相对稳定,最终帮助球队在各项比赛中能够发挥最大优势。
3.2.5球队应积极思考如何帮助我国棒球运动员的稳定其最佳竞技年龄与长久常存,使得队伍的综合实力始终处于一个相对较有优势的地位,为我国棒球事业提供长期可靠的发展提供力量与源泉。
[6]理查德·西·克莱勃.棒球:美国的菱形思维1919-1941[M].奥兰多:中弗罗里达大学出版社,1980,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把我国的体育分为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三大领域。学校体育在我国的体育中处于基础的地位,是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基础。以青少年儿童为对象的学校体育是整个国民体育的基础,是体育工作的战略重点,是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结合部,是培养为奥运争光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深厚的基础。因此,应该把学校体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予以足够的重视,把学校体育作为培养优秀竞技体育人才的重要战略基地。然而现实情况却不是如此,学校体育包括学校竞技体育在高考指挥棒的作用下,已经被严重的边缘化了。学校竞技体育在整个国家的竞技体育中处于一种补充的角色。
当前,我国学校竞技体育开展的比较好的部分在高校。据统计,2006年国家教育部审核评估批准的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已达235所。他们当中个别高校的运动成绩提高的很快,但大部分的水平还是非常普通,“高水平”没有形成真正的主流。虽然高校的竞技体育在整个学校竞技体育的体系中处于较好发展状况,但其中还是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即所谓的“学训矛盾”、运动员的“挂靠”等一系列问题。
中小学校没有足够的人员专门组织和领导竞技体育,学校的竞技体育只能由学校的体育教师带领学生进行训练。本来学校的体育教学任务就已经使体育教师不堪重负,如果再让他们去带领学生进行专业队的训练,其效果可想而知。加之有些中小学的学校领导一味的追求升学率,不断的给体育教师施加压力。体育教师在这样的环境下只能拔苗助长,使本来很好的体育苗子在很小的时候过早的进行了专项化训练。靠这样的训练方法训练出来的学生,将来进入高校后成绩会大幅度的下降,最后还不如自己入校时的水平。学生由于巨大的升学压力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竞技体育的训练和学习。这种状况导致了中小学中真正意义上的学校竞技体育开展的不够充分。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学校竞技体育中“院校一体化”的模式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各个中小学的没有考虑整个学校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只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个别高校为了早出成绩、快出成绩直接从国家队、省队引进一些二三线的退役运动员,这种做法对其他的院校来说是不公正和不公平的,从而引起了一连串的反应。中小学和大学之间出现一个断档的现象,这是学校竞技体育发展的严重障碍。
当前我国竞技体育的大部分资源掌握在体育管理系统中,教育系统中没有多少可以利用的体育资源。学校招收的运动员如果要参加全国或体育系统举办的比赛,必须到体育系统的相关职能部门去注册,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参加比赛。教育部门没有说话的权利,他们没有比赛的举办权、运动员的注册权等。这一因素严重制约了学校竞技体育的正常发展和有效运作。学校培养了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不能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大型的体育赛事,而只能以体育部门的名义参加,这对他们积极性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学校竞技体育很难培养出高水平的运动员。主要原因有,一是学校缺乏高素质的教练员,学校的教练员大部分没有参加大型国际国内比赛的经验和体会,难以胜任带领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工作;二是学校难以招收到高素质的真正的员。我国竞技体育实行的是举国体制,运动员在很小的时候就被从基层选拔到少体校,然后进行一系列的训练和选拔工作,进入省体工队训练,再进行严格的选拔,直到进入国家队。虽然现在的举国体制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但是大多数的少年运动员还是愿意选择到体育系统中接受训练而不愿到教育系统中接受训练。主要的原因是进入体育系统中,自己的生活、住宿等基本生存问题就解决了,一旦自己的体育成绩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还有可能获得更好的待遇;而在教育系统中就很难有这样的待遇,进入高校训练,不但自己的生活、住宿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还要缴学费,学校的训练条件也没有保障。种种原因决定了我国的教育系统目前还很难招收到身体素质比较高的运动员。
从教育人的角度出发,体育是只是一种培养人全面发展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学校竞技体育在竞技体育体系中应该处于主导的角色,充分发挥其本身应有的作用,在全面发展和塑造的过程中发挥出自身的资源优势。
现行的举国体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里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这种体制逐渐暴露出其不适应时展的一面。首先,这种体制耗费了大量的资金。我们知道,一个运动员一旦进入省队或国家队,他的几乎所有的花费都是由国家通过财政拨款予以供应。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条件下,这种制度越来越表现出它消极的一面。其次,这种体制下培养出来运动员没有得到全面的发展。他们的科学文化知识相对同龄的孩子来说是极其匮乏的。他们缺乏一技之长,一旦从国家队退役很难在社会中谋生。
学校是教育人、培养人最好的地方,在这里学生们可以学到自己感兴趣的知识,培养自己良好的情感。学校竞技体育在培养学生良好的身体素质的同时,也给予学生更多的文化教育,使他们能够获得全面的发展,为他们以后的整个人生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学校要积极的创设条件,为员的训练和学习提供基本的保障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的学习和训练。在从中小学到大学的衔接过程中,积极探索新的发展路子,使学校招收到合格的员。
对招收到的员,学校应该严格的按照普通学生的标准要求和教育他们,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给他们太多的“照顾”。这种照顾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暂时让运动员高兴,将来受损失的还是学校的竞技体育事业。
学校竞技体育发展好坏的一个严重的制约因素就是教练员水平的高低。有高水平的教练员,出好的成绩才成为可能。因此,学校应该积极的引进或者自己培养教练员,以适应学校竞技体育发展的新要求。
当今体育赛场上竞争日益激烈,在万众瞩目下一场大型体育赛事的意义,已经超出了比赛原有的范畴,给观众带来了更激烈精彩的比赛的同时也伴随着体育暴力问题的日渐增多,这些在赛场外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在运动场上却逃过了法律的制裁,伤害的实施者大多只遭到了职业联盟内部的处罚(禁赛,罚款等),而受害者缺往往因为伤病而遗憾终生。这也引起体育学,法学界的学者展开了对刑法是否应该介入体育竞技暴力的讨论。支持者认为竞技体育领域不应该出现法律的真空,用刑法规制体育竞技暴力将表达法律不允许非必要的体育暴力行为的出现这一观念。反对者则认为竞技体育有其特殊性,身体的对抗性是许多运动项目的魅力所在,刑法的规制将限制运动员在赛场的拼搏精神,降低体育运动的对抗性,阻碍体育事业的发展,对于体育暴力行为的规制各运动联盟内部管理就可以做到。
学界就此问题的讨论大多处于理论阶段,对于体育竞技暴力司法实践方面的研究较为缺少,究其原因,第一是因为相关的案例较少,体育领域的竞技暴力大多采用联盟自治的方式加以规范。第二是因为各国对于体育竞技项目的伦理观念和社会需求不同,如美国的UFC自由搏击,美式橄榄球,冰球等项目,从项目的特性和规则来看产生的暴力伤害几率都相对较高,很多国家却没有发展此类项目。本文结合相关理论、国外相关案例及刑法规制体育暴力的实际操作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刑法对于体育竞技暴力需要有一种威慑力的存在,但不能过度干涉,对于体育竞技暴力的规制还需要以联盟自治为主,这是各国竞技体育良性发展的一种趋势。
对竞技体育领域中体育竞技暴力刑法规制的研究,需要结合刑法理论与竞技体育的特殊性,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有的放矢。竞技体育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竞技体育参与者为了战胜对手,取得优异运动成绩,最大限度地发挥和提高个人、集体在体格、体能、心理及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所进行的科学的、系统的训练和竞赛的过程使得竞技体育具有以下特征:(1)激烈的对抗性和竞赛性;(2)充分的发挥和调动运动员的体能,智能,心理,技能和战术水平(3)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竞赛,具有国际性,成绩具有公认性;(4)观赏性和娱乐性;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竞技体育发展越来越成熟,各种运动项目也是自古流传至今,更有各名族的传统项目,比如中华武术,日本相扑等等,而随着各种运动的不断普及,喜爱和观看竞技运动的人也逐渐增多,让不同的运动都能长盛不衰,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5)教育性;体育竞赛中运动员挑战身体极限的拼搏精神,竞技比赛中渲染的民族自豪感,以及对青少年兴趣爱好、价值取向都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6)商业性;社会的发展使得受到广泛关注的以竞技体育为主体的各种体育运动项目,采取商业化的运作手段,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并成为推动竞技体育发展的杠杆。这种竞技体育的商业化运作以体育竞技本身所具有的娱乐性所带来的享受、竞技性所带来的刺激为主要产品,以平衡各方面利益达到互利互惠为目的的运作模式使得竞技体育具有商业性特点。
对于体育竞技暴力行为的概念,法学界和体育学界都从各自的角度进行了界定,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曲伶俐等从刑法学的角度认为竞技体育暴力行为是达到了犯罪程度,需要刑法予以规制的,指在正当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在比赛时间、比赛场地,参赛的一方运动员以比赛为目的,故意犯规超过必要限度,故意造成另一方参赛运动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攻击[1]。张金成等从体育学的角度认为球员或球迷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情感等方面的非理智行为, 甚至对体育运动观念曲解和误导以及任何收买、侵犯、偏离和歪曲的东西都应称为暴力[2]。曲伶俐等从社会调查入手,从社会学角度认为 体育暴力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是正当的业务行为,绝大多数体育暴力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严重者属于犯罪行为[3]。阎小良等从体育学和法学的角度认为体育暴力指在体育活动中,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之间和单纯的非竞技人员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一般由有关的体育社会团体加以处罚;而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之间和单纯的非竞技人员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则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其中竞技人员对非竞技人员进行的暴力行为,应当实行“双罚制”,既要由体育社会团体对其进行处罚,也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而依据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将球场暴力行为分为三类: (1)违反道德规范的暴力行为;(2)一般违法暴力行为;(3)体育暴力犯罪行为[4];谭红春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认为暴力一方面对社会秩序起到破坏作用,另一方面恰恰也是另一种新的社会平衡和友好的媒介半岛网址,体育暴力是暴力的多种样态之一,是暴力在体育运动的中的体现,在这样的语境和意义下,他认为“体育暴力”既表现出暴力的一面,又表现出舒缓暴力、符号转换的功能。[5]
通过上述分析,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研究目的对体育暴力的概念做了不同的界定,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要规制竞技体育领域内的暴力问题,认为体育暴力可以分为观众暴力和竞技暴力,因此对体育竞技暴力概念的理解是相对观众暴力而言的。体育暴力发生的主体都有两类人员,第一为非竞技人员,如观众,赛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等。此类人员发生暴力事件,完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共治安管理条例》、《体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规制,情节严重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类人员所遵循的道德标准和社会秩序与公共大众保持一致。第二类体育暴力的主体为体育竞技人员,如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等等,其中又分为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的暴力,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的混合暴力两种。竞技人员最大的特征是体育竞技比赛的直接参与者,他的行为都是围绕竞技比赛进行,并受到体育行业内部管理自治的影响,如中国足协拥有对其协会内部人员处罚和管理的权利。那么对于竞技人员暴力的规制必须考虑竞技体育的特殊性,行业内部管理规范,竞技比赛规则,社会导向以及法律保障等诸多手段对其进行综合的管理与规制。
因此本文所涉及的体育竞技暴力行为是指体育竞技参与者,由于体育竞赛诱发的,具有明显违背体育规范的身体攻击行为。主要表现为运动员的竞技伤害行为,运动场斗殴等等。按照暴力主体分可以分为竞技人员暴力和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暴力;按照暴力行为情节的严重性分为规则内的暴力,一般违规的暴力,体育暴力犯罪;按照对竞赛规制遵守程度可以分为规则允许的暴力行为,过失犯规的暴力行为,故意犯规的暴力行为,恶意犯规的暴力行为,赛场斗殴暴力行为;按照暴力行为发生的时空特点可以分为竞赛时的暴力行为和竞赛外的暴力行为;按照竞赛的性质可以把体育竞技暴力分为职业比赛竞技暴力和业余比赛竞技暴力。对体育竞技暴力的分类有助于我们对体育竞技暴力行为性质的认识,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体育竞技暴力行为。
正常的体育竞技行为,产生一定的身体伤害是允许的,这是由体育竞技的特性所决定。从运动伦理学的角度讲,是一种有限伤害,是合理的[6]。而以体育竞技为名,伤害对手为目的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是受到法律所制裁的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运动员的行为目的非常模糊,在激烈的对抗和竞争中,运动员的行为不能以常人来思考。而对于这种行为在许多项目的规则中,就有避免伤害发生的作用,如拳击比赛中,禁止击打后脑和腰部以下。篮球比赛中带球撞人,阻挡,恶意犯规两罚一掷的惩罚等等。规则的改进也有效的避免了伤害事故的发生。在竞技中理应接受这些规则的限制,但很多情况下,为了达到战术目的,或者运动员私人的仇恨,不以比赛为目的,伤害对方的行为必须强烈禁止,否则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将会被打破。在 2008 年奥运会足球比赛中,中国对比利时,中国运动员谭望嵩为争球而使用粗暴的动作将比利时球员波科尼奥利踢成重伤,以致这名球员失去生育能力,比利时足协随后向比利时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谭望嵩。但要证明谭当时的动作是要伤人而不是正常的踢球却非常困难,因为在高速奔跑中,在亢奋精神的支配下,运动员的动作瞬息万变,轻重缓急不易控制,依据竞技规则去判断是否违规容易,但要从刑法的角度认定谭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则太难。
对体育竞技暴力的研究,通过查阅国外期刊常见于一定数量的判例。但各判例由于时期的不同,社会环境、理论理解的不同做出的最后裁决也不尽相同。以下是两个英国的典型判例。
2003年5月,盖尔足球联赛Westmeath州对Down州的比赛中,James McCartan代表Down州前锋,当时他的对手是Westmeath州队的Kenneth Larkin。双方身体接触激烈,案子的关键在于双方当时的竞争性。Westmeath队的观点是:运动员在争抢之后,Down队员转回又扔出了一拳。McCartan申称他不知道是什么引起的伤害,但是猜测可能是当他要摆脱Larkin的盯防的时候偶然地肘击导致。在此需要注明的是,虽然盖尔足球是允许身体接触的运动,其中的处理规则较难把握。防守者(就像Larkin)经常使用推,拉或者其他阻碍对手的形式,而裁判在竞争激烈比赛中对这种无意识的的粗鲁的行为的判罚也较为难发现。William法官早期慎重的考虑了比赛的竞争性以及当事人当时的行为动机和目的。之后又对英国爱尔兰运动委员会一系列伤害事件做了调查,列了2004年GAA发生的一些了暴力事件,包括下巴损伤,面颊击打,攻击裁判及官员以及U18足球比赛中的群殴。在U18爱尔兰足球冠军竞标赛Counties Laois和Cork的比赛中群殴发生后,GAA为此发表的公开的道歉信。当球迷,教练,裁判,运动员之间的争斗发生后,许多人已经接受了这种伤害。GAA主席要求整改联盟内部纪律体系。
在此案中GAA的内部纪律机制,比赛管理委员会和上诉管理委员会进行了长期的调查,但仍无结果,这也导致了此案件最终进入了法律程序。M法官对GAA(实际上是对爱尔兰运动委员会)提出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内部组织纪律的已经很长时间。第二,GAA现在的纪律体系已经破败需要大整修。最后M法官强调说盖尔足球是一项激烈身体对抗的运动项目,在此运动中许多意外伤害难以预计,尽管LARKIN在紧密防守对被告是一个强烈的刺激,但是“伤害某人没有法律的正当认可就是犯罪,不论伤害发生在大街上,家里还是足球场上及其他一切地方” 2004年11月1日,都柏林地区法院,James McCartan以违反人身法案(1997)被定罪。William法官推迟宣判,观察被告在赔偿原告伤势恢复过程中的态度。2004年11月22日,McCartan通过慈善捐款的到免罚[7]。此案受到广泛的媒体关注,成为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
1992 年,英国发生了一起橄榄球案例:诺丁汉队与伦敦队进行的比赛中,诺丁汉队球员马蒂与伦敦队球员瑞斯发生了纠缠,致使马蒂受到了较重的伤害:颌骨骨折,并被打掉两颗牙。在向法庭提供证据时,马蒂详细地描述了整个事件,试图证明瑞斯的合理性,并讲道:“我无法忍受在一项如此钟爱的运动中看到出现这种程度的暴力行为”。瑞斯则辩解说是马蒂一直在对自己犯规,打马蒂只是为了引起裁判的注意,以阻止这种非法的干扰,而没有伤害马蒂的意图。最后皇室陪审团裁决瑞斯无罪。在其后来的辩护词中,说道“如果运动道德的重要元素之一竞赛精神和裁判的权威都要诉诸于类似的诉讼程序来决定,而且这种决定成为体育活动的控制性因素的话,那将是十分不幸的”。此判例被作为体育竞技伤害豁免于司法裁决的经典案例。
两个案例截然不同的最终裁决,但是可以反映一个问题,体育竞技伤害案件国外并不支持进行刑事诉讼,而是首先由联盟自制进行调查和裁决,但是当联盟已经无力处理,此类问题以严重影响体育竞赛秩序时,司法机关适时介入进行裁决,但司法的介入难度较大,耗费的资源较多,如McCartan案中历时17个月。对于竞技伤害责任的承担上,从国外法律来看,此类案件即使宣判也会从轻处理,并且由于其责任认定难,支持通过司法判决的案例占少数。
犯罪的定义按其是否表明犯罪的实质内容可以分为形式定义,实质定义和形式与实质相结合定义三类。形式定义强调其法益侵害性,认为犯罪仅仅是以刑事法律加以禁止或者刑罚予以制裁的行为,但未能揭示出犯罪的实质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实质定义注重犯罪的本质,从犯罪危害社会生存这一本质出发,认为犯罪侵犯了统治者的根本利益是一种的行为,但忽视了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认定标准是刑法,容易不收现行法律限制而扩大犯罪范围,对法治的实施在实践上有潜在的危险。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颠覆人民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老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我国刑罚中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罚的程度,并且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的相统一。我国刑法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其中三特征说是普遍所接受的学说,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首要特征也是本质特征,在犯罪认定和量刑中具有重要意义,是犯罪成立的基础,是确定不同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中派生而来的。判断体育竞技暴力是否犯罪而是否应当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约首先判断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暴力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原型文化表述,是维持人类社会的集体记忆、社会秩序和潜意识心理平衡的重要的社会实践,“体育暴力”是这种文化的一种延伸和补充,在社会冲突中起着缓冲和平衡的作用,为人类心理能量的释放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象征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正当的体育竞技暴力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从竞技的暴力,赛场的恶意犯规,至对手产生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通过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影响人类的行为,从这一角度来说又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社会危害性这一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在实践中操作中难以把握。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时必须以促进竞技体育健康有序发展为原则。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领域的规制必须有度,规制不能过松,把违规行为全部交给行规处理,让竞技体育成为犯罪的合法手段,这样势必造成竞技体育领域暴力不断,血案频出。也不能过严,让刑法渗透进竞技体育的方方面面,影响体育的激烈竞争性,运动员在参场畏手畏脚。竞技体育领域还是需要本身的管理制度,竞赛规则去规制,只有当行业能不无法解决时才能求助于刑事司法。
所谓刑法谦抑,是指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在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一定要慎重,只能对那些单纯依靠比赛规则、 体育法规不能调整的情况犯罪化。如果比赛规则和其他的行业规定已能很好地调整和处理有关情形,刑法的介入就是不经济的,也是不必要的,而且也得不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缺乏社会相当性。比如足球比赛中,背后铲球致人摔倒甚至造成轻伤的情况,由裁判员向犯规者出示红牌将其罚下场即可。如果刑法强行介入,以故意伤害( 轻伤) 罪追究伤害者的刑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妥当的。其次,从国外案例也可以看出对此类案件,刑事裁决时也是竟可能从轻处理。
在我国竞技体育暴力首先应寻求行业内部的救济,单项运动协会对本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成为首先考虑的对象。首先加大对危险行为,伤害行为的处罚,让那些产生严重伤害后果与可能产生伤害后果的动作的到约束。目前产采用的处罚措施有罚款和禁赛。在美国最严重的处罚是终身禁赛,这对于一名这也运动员来说无疑是最为严重的处罚。其次设立容易引起竞技赛场混乱与暴力的制度,如NBA的零忍让规则,确立的裁判的绝对地位,有效减少现场混乱暴力。
竞技规则在体育领域来说就是运动员,教练员所遵守的“法律”。越多身体接触,越强对抗性的项目,那么规则就应该更加详细。竞技规则更把运动员场上的行为规范化,让危险遏制在萌芽状态。
恶意伤害在竞技体育的产生与运动员教练员的文化道德素养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在青少年比赛中,对天赋球员的嫉妒心理,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比赛胜利的偏激半岛网址,等等都容易造成直接以损害对手为目的。加强教练员,运动员平常的文化素质教育,发扬拼搏的竞技精神,对提高我国整体竞技水平,维持竞技秩序起到促进作用。
竞技体育不应该脱离法律的管辖,成为犯罪的一片乐土,刑法在谦抑性原则和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的原则基础上,应保留对竞技体育的规制。对那些目的明确,证据确凿的恶意伤人行为予以刑法制裁。
体育竞技伤害在体育赛场上时候发生,笔者通过对国外相关案件的分析认为国外目前对于体育竞技伤害暴力的刑法介入抱着谨慎的态度。从案例来看,法院尽可能避免体育领域的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只有在体育行业内部机制无法解决是才涉足。理论界对此案件探讨不一,肯定体育领域不能出现法律的真空,但是又不能清晰的界定体育伤害入罪的认定,过严过松都将阻碍竞技体育正常健康发展。笔者提出此类案件首先应从体育领域制定遏制措施,完善体育行业内部规章制度,优化体育竞技规则,提高竞技人员文化道德素养,其次刑法进行适当干预。
[2] 张金成,王家宏,舒钧.我国球场暴力研究概述[J].天津体育学学报,2005,20(3):47-50
[3] 曲伶俐,景年红.关于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调查报告[J]. 政丛,2009.5:53-60
[4] 阎小良,王家力,邓仕琳. 从体育学与法学的视角对球场暴力概念的重构[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7.4(26):10-12
[5] 谭红春. 对体育“暴力”的文化人类学解读[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9.3(24):227-231
竞技体育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综合实力的高低,发展竞技体育对振奋人民群众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巨大的作用。虽然近年来陕西省竞技体育水平有很大提升。例如,在“十一五”期间陕西省生世界冠军34名、全国冠军93名。在十一届全运会上,陕西省综合排名居西部第二位。但与其他体育强省比较,还处于非常落后的位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1 思想观念、管理水平还比较落后由于地处西部,陕西省还缺乏沿海地区一些先进观念,更谈不上竞技体育强国的先进理念。在很多体育部门,“等、靠、要”的旧思想盛行,“举省体制”还没有完善,还没有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调,体育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能力还比较低。体制中的计划经济因素多市场经济因素少,不能较好地配置资源,教练员、运动员主观能动性未得到充分发掘,人浮于事,过度追求短期效益。
1.2 经费投入还显不足陕西竞技体育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支出,社会渠道投入竞技体育的资金很少。研究者进行了调查采访,近半数的管理人员认为陕西省对竞技体育的经费投入基本能满足需要,27.4%的人认为经费投入充足,认为缺乏的占总数的23.6%;在对教练员的调查结果中,63%的教练员认为训练经费严重不足,31%的人认为能够基本维持训练,认为经费充足的仅为6%。运动训练资金来源的途径还是以各类体育部门拨款(75%)为主,自筹的比例(23%)也较高,而来自于社会的赞助却是没有,说明陕西省的竞技体育运动训练的资金来源途径比较单一,还停留在“计划经济”资金模式,这也是竞技体育经费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因素。要想保证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经费充足,就必须广开门路,多种途径、多种方法地筹集资金。在设计陕西省竞技体育发展模式时,经1陕西省竞技体育水平现状
竞技体育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综合实力的高低,发展竞技体育对振奋人民群众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巨大的作用。虽然近年来陕西省竞技体育水平有很大提升。例如,在“十一五”期间陕西省生世界冠军34名、全国冠军93名。在十一届全运会上,陕西省综合排名居西部第二位。但与其他体育强省比较,还处于非常落后的位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1 思想观念、管理水平还比较落后由于地处西部,陕西省还缺乏沿海地区一些先进观念,更谈不上竞技体育强国的先进理念。在很多体育部门,“等、靠、要”的旧思想盛行,“举省体制”还没有完善,还没有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调,体育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能力还比较低。体制中的计划经济因素多市场经济因素少,不能较好地配置资源,教练员、运动员主观能动性未得到充分发掘,人浮于事,过度追求短期效益。
1.2 经费投入还显不足陕西竞技体育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支出,社会渠道投入竞技体育的资金很少。研究者进行了调查采访,近半数的管理人员认为陕西省对竞技体育的经费投入基本能满足需要,27.4%的人认为经费投入充足,认为缺乏的占总数的23.6%;在对教练员的调查结果中,63%的教练员认为训练经费严重不足,31%的人认为能够基本维持训练,认为经费充足的仅为6%。运动训练资金来源的途径还是以各类体育部门拨款(75%)为主,自筹的比例(23%)也较高,而来自于社会的赞助却是没有,说明陕西省的竞技体育运动训练的资金来源途径比较单一,还停留在“计划经济”资金模式,这也是竞技体育经费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因素。要想保证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经费充足,就必须广开门路,多种途径、多种方法地筹集资金。在设计陕西省竞技体育发展模式时,经费问题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1.3 教练员、运动员素质不高时至今日,运动员的竞争对抗已不单单是身体素质的比拼,更重要的是综合素质的的比拼。虽然近年来大力提高学历层次,但陕西省教练员、运动员文化素质仍然普遍偏低,知识结构不太合理、知识面狭较窄,制约着教练员、运动员专业素质的提高。而且训练中科学化水平不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够,敬业素质也有一定下滑。
1.4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础薄弱良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础是关系到竞技体育项目水平高低的重要保障。随着竞技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陕西省的后备人才体系建设已经理顺,竞赛、政策、资金的杠杆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但是,第二次机构改革,县级体育管理部门的再次撤并,使全省县级少体校的建设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后备人才初级层次的数量和质量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县级经济发展的滞后,贫困县数量的居高不下,使相当一部分县级体校体育经费得不到保证,严重影响着县级少体校的发展。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中专运动学校的生源锐减,市级运动学校招生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后备人才的中级层次面临着生存的挑战。在相当一部分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存在着重视全运会备战工作,忽视后备人才建设工作,例如,在 “十一五”期间,全省业训规模大约在1万人左右,但与发达省份相比,仍显落后。二线队伍人员不足,投入少,激励政策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竞技体育的持续发展。
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都需要明确的权力基础(或者说法律根据),而体育总会此次颁布电子竞技规章的法律根据在于我国《体育法》以及根据《体育法》设立的《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颁布施行的我国《体育法》第31条规定:“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在《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中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依据上述法律精神,单项竞赛运动的全国性协会纷纷确立了本项目的管理办法,比如我们熟悉的足球、篮球和拳击等等。而电子竞技规章的特殊性在于,它的颁布与负责单位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见《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而不是理论上的电子竞技全国协会(当然,这个单项协会目前还未设立)。当然,体总方面出台管理办法是对填补电子竞技领域立法空白的巨大贡献,至于先把办法定下来,再设立单项协会(甚至不设立单项协会)的特殊做法利弊如何,这里且不做评论。
篮协管理篮球、足协管理足球,是不是电协管理电子竞技就理所当然了呢?也不尽然,在最近针对足球领域违法现象的研究中,法学界逐渐提出了新的观点:
1998年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管理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织,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体育法》直接规定社会团体(编者注 参见前引《体育法》第31条)具有行政管理权,使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名不符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剥夺了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务院对全国性单项运动比赛的行政管理权。
《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而《体育法》规定全国单项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设立了“二政府”,变相地否定国务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违背了《宪法》,因此全国会应当修改《体育法》,取消社会团体的行政管理权,使社会团体真正成为实现共同意愿的自律性社会组织。
我们把足球已经出现的问题放在电子竞技思考,不难预想电子竞技协会设立之后的情形 虽然未来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负责人是国家体育总局委派的,但其行政性管理权不是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的,因此国家体育总局对于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假如受到处罚的个人或者俱乐部不服处罚而对中国电子竞技协会提起行政诉讼,肯定不能把国家体育总会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一般地以中国电子竞技协会是社会团体而不是行政机关为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一方面,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政性管理权是立法机关授予的,全国会理论上应对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政承担责任;但假如被处罚的俱乐部把立法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也肯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可见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政性管理权是不受中国法律制约的,其处罚决定书的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
当然,上述奇怪的法律现象不止电子竞技一个项目会遇到,所以前述电子竞技规章存在将来修改《体育法》之后需要重新订立的可能。虽然我们现在讨论一个尚未存在的单项协会多少显得杞人忧天,但是按照法规和体育领域的实践,我国出现电子竞技协会只是早晚的事情,上面的分析也不算无的放矢吧。至于中国电子竞技会不会变成又一个中国足球,这在很大程度上就要看未来手握生杀大权的“电协”态度如何了。从这个意义看,电子竞技协会后于电子竞技管理办法诞生,也不见得就是坏事。
虽然本次国家体育总会颁布了5个电子竞技相关管理办法(其中4个为试行),看似复杂,但是熟悉我国体育立法的人都知道,这些立法活动都是有所本的。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除了作为直接法律根据的《体育法》(需要指出的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也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本源),《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与《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之间、《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与《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之间、《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与《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都存在高度的相似性,大部分通则性条文也完全一致。
而《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类似于其他单项协会为协会管理项目所做的单项运动竞赛规则与规定,虽然具体规则具有特殊性(这也是为了适应电子竞技自身的特点),但是在立法性质上还是高度统一的。
所以从立法结构上说,本次体育总会颁布的5个管理办法涵盖了电子竞技运动的主要领域,在法规的完备性上还是做得相当充分的,符合单项协会对所管理项目所达到的立法标准。形成了竞赛组织管理(《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运动员管理、裁判员管理和项目规则紧密联系的管理体系。当然,电子竞技业界关注点显然不在电竞规章的“共性”,因为只有特殊规定才与业界的利益息息相关。
在《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用通俗的话说,也就是管人的是体总秘书处,被管的是一切在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项目的团体和个人。
目前业界关注的一些条目,比如赛事的分级审批制度(第四条规定涉外以及全国赛事须由省级体育部门申请体总批准等)以及赛事相关名称的特殊规定(第八条:未经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
何形式的电子竞技国家队),其实只是参考我国各单项协会规章的立法成例,具体条款与《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毫无二致,只是电子竞技行业以前没有出台正式的体育部门竞赛规范,大家一时难以接受其中的一些提法罢了。
在总纲性质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中,我们很难判断如下这个问题 什么性质的社会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比如,如何定义“电子竞技竞赛”这一概念?按照《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显然,电子竞技比赛项目属于其中的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可是,我们依旧无法明确判定某项社会活动是否属于管理办法中界定的电子竞技竞赛活动,比如目前NBA Li ve不在电子竞技比赛项目之列,那NBALive比赛就不可能属于电子竞技竞赛,这个比赛能否使用“电子竞技”作为赛事名称?举办这样的比赛需要不需要受到《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约束?这都是我们目前无法回答的问题。
与此相反,在摩托艇、汽车运动,体育舞蹈等新兴体育项目的单项竞赛管理办法中,都有对该项目的明确定义,如《全国及国际摩托车竞赛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摩托车竞赛活动为:(一)……”,以及《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汽车运动或活动系指……其中包括:……”
正式颁行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显然非常重要,不但明确了比赛项目(十四、比赛项目本规则规定比赛项目,自颁布起实施,各单项版本序号和规则细则由中国电子竞技裁判委员会指定更新和废止比赛项目),还明确了电子竞技竞赛的赛场和设备。
虽然单项管理办法中明确对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做出直接规定的情况很多(比如台球、门球等),但是在《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中看到大量的电脑软硬件术语还是令人感到惊奇。而在《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的第二部分中,对各个比赛项目分别制定了明确的比赛规则。
而《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与《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分别规定了电子竞技竞赛的裁判员、运动员和俱乐部准入机制,这些规定大部分与通行规定相同,特殊规定主要在于裁判员的选择录用办法、俱乐部资格认证以及运动员须年满18周岁。
所谓罚则,就说规定违反法规会带来的法律后果,而遵守一个法规会带来的良性后果和违反它会带来的惩罚显然是个体权衡利弊的必要参考条件。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体育部门因为欠缺执法权,所以对于一般性民间活动不会加以干涉,除非是社会影响较大、商业色彩较重的社会活动才会主动管制。而且体育管理法规的罚则一般较轻,体育部门的处罚决定往往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才能得以执行。
本次的电子竞技管理法规罚则也保持了上述特点,比如《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赛事审批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赛事的处罚:……” ,以及第二十五条:“电子竞技比赛的举办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兑现奖金,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协助参赛运动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我国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创办初期是为了解决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问题而采取的措施,为此,对各附属竞技体校的学生采取“亦读亦训”的培养模式。所谓“亦读亦训”,“‘读’是指按文化程度分年级(初中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编班学习普通中学文化课程;‘训’是指按专项技术水平分项编队进行训练。”从1979年9月第1所北京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校建立,到1987年9月成都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校创办,历时8年。这期间,各附属竞技体校都处于探索阶段,对于“亦读亦训”既无经验可以借鉴又无明确的发展措施,所以,只能按照“积极、慎重,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普及与提高、重点与一般、当前与长远等方面关系”办事,并在体教结合中尝试这种新型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
经过8年的发展(1979-1987年),各附属竞技体校在探索中逐步建立起了“亦读亦训”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并且形成了各自的优势项目和办学特色。例如:艺术体操、女子举重、皮划艇、自由式滑雪等分别成为了北京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等附属竞技体校的优势项目。与此同时,各校在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感召下,都全力以赴抓竞技成绩,并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成绩。例如,武汉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校培养的员张香花在第24届奥运会上夺得一枚银牌和一枚铜牌。诚然,1979年国务院批准建立附属竞技体校是为了国家备战奥运会,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奥运”后备人才,但当时的初衷是为了寻求解决运动员的文化素质问题而做出的一种新的尝试。竞技成绩的取得却让附属竞技体校的办学初衷越走越远,“亦读亦训”逐渐变为以“训”为主。尤其当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校经费投入管理办法的出台,更是加速了“亦读亦训”的分家,这是因为,“国家体育总局每年度经费投入包括三部分,即基本投入、办学效益投入和奥运重点项目投入,经费投入的多少以办学效益作为主要依据。另外,还制定了竞技体校办学效益评分方法,训练成绩占70%,文化教育占20%,科学研究占10%,在量化加权基础上统计各校每年投入万元办学效益分。”从上述中可以发现,文化教育仅占20%,奥运争光战略成为了各校的办学目标,此时,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渐渐沦落到次要的地位。
2001年,除北京体育大学继续由国家体育总局直接管理外,上海体育学院等5所院校划归地方管理,与此同时,各附属竞技体校也随之划归地方管理,但是,在业务指导和经费投入上仍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目的是为了继续保留优秀运动员和后备人才培养基地。由于这一时期各体校已在办学、训练条件等方面初具规模,并且分别开设了奥运项目,为了继续保持“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也为了继续保持院校各自多年形成的办学特色或优势项目,各院校划归地方后不仅更加重视了竞校的发展而且也加大了资金投入,人才培养以竞技体育为导向,“亦读亦训”完全变成“训”了。
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在过度追求金牌战略,以牺牲学生文化教育权利换来的暂时功绩,不仅不利于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而且给国家、社会以及运动员个人都带来了沉重的压力。
对一名运动员来说,取得好的运动成绩固然是他们所追求的目标,但这并不是他们生活的全部,文化教育的好坏不仅是运动员个人成长中一个重要环节,而且更会涉及他们生活的全部。
现代竞技体育中每天的训练、竞赛需要运动员完成许多大量复杂的动作及专业技巧,在学习、掌握及如何熟练运用这些动作、技巧时,就要求运动员有较高的文化理论基础做铺垫,否则他们难以理解训练中的原理、动作或技巧。但由于当前竞技体育领域中各方利益的存在使得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支离破碎。这种牺牲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短期效益无异于竭泽取鱼,对于运动员本人来说,没有接受良好的文化教育是人生的缺憾,更为未来运动成绩提高留下了隐患。
运动员的运动生涯是短暂的,尤其对于那些“小龄”项目的运动员来说更是如此。那些“小龄”项目的运动员多从7、8岁开始便进入体校进行训练,在此期间他们每天需要接受大量的训练,参加不胜其数的比赛。训练、比赛占据了他们生活的全部,几乎没有时间接受文化教育,他们与同龄人相比错过了小学、初高中、大学等宝贵的学习时光。等他们退役后想再去接受文化教育时,为时已晚。他们想重新拾起课本学习已变得困难重重,为退役后的二次就业留下了难题。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都将面临退役后的就业、谋生问题,早期的高水平竞技人才退役后由国家安置就业的情况,现在已经不复存在。目前运动员退役的出路主要有组织安置、上大学、自谋职业三类。现在极少数特殊人才能够得到组织安置,对于大部分退役运动员来说,或者走上大学继续深造之路,或者选择自谋职业之道。这对于那些从小就在封闭的环境里进行训练、比赛的运动员来说不仅仅是一个挑战,更是人生的重要抉择。运动员文化教育程度不高,体现出“无技能、无水平”的特点,与同龄人竞争时处于劣势状态,这也正如前全国女子举重冠军邹春兰所说,自己文化水平不及小学三年级,连拼音都无法拼全。正是由于文化教育的缺失,导致许多运动员退役后许多岗位无法胜任。虽然,国家在这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问题,诸如:“《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自主择业退役经济补偿办法》以及《关于做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工作的意见》等等,但这些年来所取得的效果甚微”。尤其是2007年国家六部委联合印发了《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这意味着运动员退役后将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自主择业,与其他各类人才去竞争谋业。
运动员文化教育不仅贯穿运动员个人一生而且涉及运动员运动成绩、学习深造、就业等各个环节,由于存在着各方利益,遂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我国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是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特殊时期的产物,当时全国上下在竞技体育优先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不仅按照“‘思想一盘棋、组织一条龙、训练一贯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4级训练网的制度,同时还提出了调动各行各业办体育的积极性。”举国体制使竞技体育得到了优先发展的同时,也成为了竞技体育的具体行动纲领,这为我国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在那时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已在竞技体校形成,于是,培养有文化有技能的高水平员的附属竞技体校在具体的实践中却出现了教育与体育脱节,重视训练轻视学习的现象。追根溯源,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竞技体育的大环境使然,也是当时我国国情发展的必然。
我国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采取“亦读亦训”形式培养优秀运动员,既可以保障各校能够为国家输送更多的高水平后备人才,又可以实现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为他们将来走上社会奠定良好的文化基础。然而,2001年的管理体制改。